第九百三十七章 抄袭判定(1 / 2)
秦绝蹙起眉头。
她打开笔记本电脑,找到那首“受害歌曲”《飞越星河》,把它和自己私人硬盘里储存的《翱翔》一同导入音频处理软件,戴上耳机细细辨别。
判断音乐作品抄袭与否在蓝星有详细的流程,单纯一句“听起来好像XX啊”并不能作为强有力的依据,具体还要看两大方面,即“疑似抄袭方与被抄袭作品之间有无接触渠道”和“作品本身有无实质性相似”。
接触渠道很好理解。如果某人心血来潮私底下写了首歌曲小样,没有在任何平台公开发布过,在现实中也没有播放给任何人听,那他或她首先从接触面上就杜绝了被抄袭的可能。换句话说,别人压根都不知道、没听过你写了这样的旋律,想抄都没地儿抄。
这种情况下,如有音乐相似,那只能是创作思路真的撞了,纯属巧合,不构成抄袭。
而实质性相似,也并非网络盛传的“几个小节雷同即为抄袭”,而是要落到实处,以“至少连续四个音乐小节”为基础,对比曲谱的和弦构成、旋律走向、节拍、调性、主题、编曲选用的配器和实际演奏效果、作品表达的感情色彩等等。相似的点越多,被判定为抄袭的可能性就越大。
除此之外,还有三个经常发生的误会,那就是“音乐风格”、“音乐采样”和“合法改编”。
音乐风格说起来很浅显易懂。比如摇滚歌曲,经常有一段酷炫霸气的电吉他solo;再比如抒情曲目,经常有一段干净温柔的钢琴旋律做导入。爵士乐里常有贝斯,管弦乐里几乎必备大中小提琴。这是种近乎于传统、模板似的组成部分,只要是这个音乐风格,必然有听感相似之处。
然而,有些对编曲不敏感的听众一听某两首歌,就觉得“嘿,风格好像啊,旋律也有点像,哎呦,乐器都用的一样的!该不会是抄袭吧?”,这种没有依据的粗糙判定纯粹是无稽之谈,被扣帽子的原创者也十分无辜。
毕竟要是真照着这样的说法来,那么所有节奏是“动次打次”的歌曲都会中招,世界上就不存在纯粹的原创了,大家都在抄。
而音乐采样某种程度上和论文引用有点类似,指的是编曲者把公共版权范畴内的音乐、音效原模原样或加以改编放进自己原创的曲子中。
举个例子,某人录制了一段风声,上传网络并表示“大家随意取用,商用也没问题”,那么有人将这段风声音效放进歌曲的开头做情绪导入,这就是一种采样,不能指着创作者的鼻子说人家抄袭了别人的“风”。
相似的采样还有贝多芬等音乐家创作的古典乐、早年或近年录制的人声吟唱合唱、架子鼓踩镲节奏、电子音效等等。处于公共版权范围内的音乐,都是以往创作者们留下来、今日造福后人的素材宝库。
至于合法改编,理解起来就更简单。譬如A购买了B歌手某一首歌曲的版权,对这首歌进行重新编曲,重新填词,或提取其中部分音源采样进行再创作等等,经由这些行为而诞生的歌曲被归结为A的原创是没问题的,不构成侵权抄袭。
秦绝花了点时间,把《飞越星河》和《翱翔》从头到尾扒了一遍,歌曲配器、鼓点和旋律等等在软件里一览无遗,就像面前摆着两头已经被拆成骨架的牛,从每根骨头对比它俩的相似之处。
又是听又是看,折腾了近半小时,秦绝咂咂嘴,从桌前起身去摸pocky盒子。
她得出的结论是擦边。
这种情况最恼人。说它没抄吧,确实太像了;说它抄了吧,细究起来还真不至于。
秦绝叼着根pocky一脸无奈。
《翱翔》的风格活泼轻快,配器里吉他清爽,鼓点动感,还适当地混了些电子乐,方便抖腿;比它早发行了两个月的《飞越星河》走的也是差不多的路子,只是电子元素占据主导,整体旋律稍显悠扬,节奏慢了点,歌词字数少,没有那么细碎。